营山二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,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管理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在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基础上,制定切合我校实际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。
一、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:
1、迟到、早退的;不接受教育,不尊重学校老师的。
2、不认真听课、不认真完成作业、经常抄袭他人作业,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。
3、不遵守课堂常规,影响课堂纪律。
4、带手机、mp3、mp4等进校园,在不恰当的时间和地点使用的。
5、在教室、楼道追逐打闹,乱喊乱叫、大声喧哗的。
6、乱扔果皮、纸屑等杂物的;折损花木、践踏草坪、破坏绿化的。
7、故意损坏公物的;在楼道、教室墙壁内外、黑板、课桌凳(椅)等公共财物上乱涂、乱画、乱刻的。
8、乱窜教室和寝室的。
9、逃避值日、大扫除等劳动的。
10、举止不文明、说脏话、叫外号、起哄的。
11、服装、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。
二、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:
1、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以上的。
2、故意扰乱课堂秩序,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,影响极坏的。
3、不接受批评教育、顶撞老师的。
4、无故旷课3节以上的(包括早晚自习、集体活动)。
5、在校内打架斗殴,寻衅滋事,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。
6、抽烟、喝酒、赌 博的;偷窃他人财物的。
7、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校园的。
8、传看不健康书刊的。
9、未经学校批准,私自离校的。
10、在校外与不良少年勾结,结伙滋事的。
11、通宵上网的。
12、翻越学校围墙的。
13、其他严重违反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行为。
三、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:
1、惩罚种类:学生违纪,根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,给予以下处分:
(1)批评教育;(2)警告;(3)严重警告;(4)记过;(5)留校察看;(6)劝退。
2、处分办法:
(1)批评教育:对一般违纪者,由班主任对其警告并与家长沟通,使其在班内检讨。
(2)警告:多次一般违纪,由班主任报政教处处理。
(3)严重警告:对严重违纪一次者,认错态度好,家长配合好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使其在全校检讨,并记录在案。
(4)记过处分:严重违纪两次者,并且有严重警告处分者,给予记过处分,并记录在案。
(5)留校察看:严重违纪三次者,并且态度恶劣,家长不予配合,情节严重,影响极坏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并记录在案。
(6)劝其退学:多次严重违纪,受过留校察看处分,经过多次教育不改的,劝其改换学习学校。
四、关于打架这一严重违纪的处理细则:
1、双方发生矛盾,先动手打人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手持棍棒、砖头、凶器等打人者,或两人以上打一人者,肇事者受记过以上处分。
3、在校内唆使他人协助自己打人,唆使者与参与者同受记过以上处分。
4、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受记过以上处分,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5、他人发生矛盾,在场者不但不劝阻反而起哄,拉偏架,助威者(未动手)受记过以上处分。
6、高年级到低年级欺侮同学的,据以上规定加重处分。
7、以上违纪者必须承担受害学生的医疗费用。
五、补充说明:
1、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(记过及以上)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。
2、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,不发给毕业证书。
六、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轻处分:
1、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代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者。
2、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、认错态度好者。
3、在违纪过程中,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(事态)发生、发展者。
4、其他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。
七、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重处分:
1、违纪后,认错态度不好者或拒不承认错误者,家长不予配合者。
2、在调查中提供伪证,造成调查困难者。
3、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、威胁恫吓者;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。
4、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;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。
5、指使、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、煽风点火,向别人提供凶器、扩大事态、知情不报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、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。
6、集体(团伙)违纪的首要组织者。
7、在校外滋事,情节严重,破坏学校声誉者。
8、故意破坏公物,或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。
9、严重干扰教学秩序,对抗老师教育管理,谩骂、威胁老师,侮辱教师人格尊严,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10、在校屡犯错误,道德品质差,一贯坚持错误,态度恶劣,经多次教育不改者(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)。
11、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。
八、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
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、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。
(一)一般性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,在班级范围内处理。
(二)严重违纪由学校政教处或者行政会作出处分决定,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。
其处分等级如下:
1、全校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;(政教处处理)
2、警告;(政教处处理)
3、严重警告;(政教处处理)
4、校内停课反省,记过处分;(政教处处理)
5、留校察看,由家长领回家进行教育,劝其退学。(行政会处理)
营山二中政教处
2011.9